首页
返回列表页

权威解读|最高法明文规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

     2018年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(下称“最高法”)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其中第十一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原则引起各界极大关注:



01

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审查规则


     《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: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,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,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、收集、存储、传输过程的真实性,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:

(一)电子数据生成、收集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、软件环境是否安全、可靠;

(二)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,表现内容是否清晰、客观、准确;

(三)电子数据的存储、保管介质是否明确,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;

(四)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、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,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;

(五)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、删除、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;

(六)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。

     该条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。一是在认定对象上,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、收集、存储、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;二是在审查内容上,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、存储介质、保管方式、提取主体、传输过程、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。

     信签通过对电子数据通讯加密、传输加密、存储加密,保障数据安全、防窃取,并提供有效的合同正本、签名记录文件,可由国家信息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有效的电子合同存证报告,用于法律佐证支持,确保电子数据全流程安全合规。同时,信签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合作,鉴定中心为信签签名电子合同提供司法鉴定绿色通道,签名的每份合同都会在鉴定中心进行数据存证保全,从而固化电子合同的内容。鉴定中心可对电子合同有效性进行鉴定并出具纸质鉴定报告,用于司法辅助。


02

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取证手段


     《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: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,通过电子签名、可信时间戳、哈希值校验、区块链等证据收集、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,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,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。

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、可信时间戳、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,意味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效力取证方式得以确认。特别是在认定方式上,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、可信时间戳、哈希值校验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,并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、留存、收集和提取,以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,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。

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使用了时间戳、哈希值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形式,并不等于就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前述技术形式本质上不属于取证技术,而是一种固证存证技术。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,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,彼时便受到了“破坏”,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包天然不具有可信力。

信签严格遵循《合同法》、《电子签名法》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实现产品的开发,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时间源,对签名的应用了可信时间戳技术,对合同签名时间、合同内容进行固化,保障凭证的真实性、不可被篡改性,可被法院直接采用。同时信签为签名用户提供签名完成的合同正本下载,合同签名后,合同的哈希值(每一份合同的哈希值具有唯一性)、签名/印章外观、签名人的数字证书经组合后形成数字签名嵌入电子合同文本中,实现合同内容、签名人身份的固化。



     综上,客户在选择信签签订电子合同时,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直接当做电子证据使用,不仅提高了举证效率,而且通过可信时间戳、哈希值校验、数据加密等技术,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,有效规避电子数据被篡改的风险。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可信应用软件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,金格科技目前已经获取了 IOS27001 信息安全证书、商用密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、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、商用密码销售许可证、信息安全等保三级检测、公安部信息安全检测报告等一系列合法合规的产品资质证明,是国内为数不多各项资质证件齐全的企业之一。


业务咨询热线 : 010-53358123
© 2003-2024 江西金格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赣公网安备 36010902000417号赣ICP备14004497号-2 (V6.0.86.227)